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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写作丨标题导论摘要关键词引注结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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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丨何海波《法学论文写作》

标题确定标题的一般规则名实相符,内容合身、明了新颖、给力如《晨光初现的正当程序原则》,描述和分析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机关应当遵循的程序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中国法院在行*诉讼中如何探索用正当程序原则判决法学文章标题可以选取具有文学性的,但何海波认为,作为学术水平较低的法学生,还是应当遵循严谨专业的标题较为适当文字简洁、顺畅中国学者面对中国读者讨论法律问题,没有另外标明的话均指中国问题,无需特别说明。既然已经交代“行*调查中”,省略后面“行*强制措施”中的“行*”也可以。“制度研究”云云,不说的话人家也知道标题的语式表明论题的标题表明论题的文章标题,常常有一些缀词。除了常见的“论”和“研究”,还有“考(考察)”、“辨析”、“批判”、“论纲”、“思考”、“浅议(浅析、刍议、初探)”等。作者对同一个问题有新的观点或者材料,再次发表文章的,可以写“再论”、“再考”、“再研究”等“论”可作为(后缀):《程序正义论》(陈瑞华)“论纲”,多指问题很大,现在只能说个纲要:《法律责任论纲》(张文显)“考”,多用于事实问题的考证:《民事诉讼收费考》(方流芳)标题用词应当准确“浅议(浅析、刍议、初探)”,虽有自谦成分,毕竟内容粗浅,不合学术研究的精神;除非确有新见而研究尚属初步,还是应当慎用。“思考”,貌似内容散漫,不太适合学术论文,也应慎用表明命题的断语题名一般不应是陈述句,因为题名主要起标示作用。但也有一些文章标题,就力图用简洁的句子表明作者的观点。《软法亦法》(罗豪才、宋功德)《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要素》(周光权)标题应当一般应当是主谓结构,不为句子设问式的标题在评述性、探讨性和驳论性文章中,可以用设问方式表明论题《严格责任?过错责任?中国合同法归责原则的立法论》(崔建远)对仗式的标题通常不适合学术文章,个别情况下,这种对仗乃至排比的格式也可以使用如《一个案件,八份判决——从一个案例看行*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交叉与协调》主标题与副标题副题的作用

限定主标题的讨论对象、视角、方法、目的、材料。常见的格式有“以……为例(为中心、为视角)”、“从……切入”。或者:《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关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故事》(苏力)

扩充主标题的谈论范围,多用“兼议”、“兼论”、“兼评”引领。例如《行*行为的合法要件:兼议行*行为司法审查根据的重构》(何海波)

副题的利弊

副题的使用应当以确实需要为限。副题可以让整个标题信息量更大,但也让标题变得繁复,不易记诵

副题符号

冒号和破折号

导论论文主题宣明主题

如果文章主题大家比较熟悉,三言两语就可以点明的,开头就可以文字简省、直截了当一些

如果文章讨论的问题放在当时的学术背景下,不那么好理解,就有必要多费些文字,介绍背景、烘托氛围。必要时,可以用一个众所周知的案件、一个所历所闻的轶事或者一些令人瞪眼的统计数据,作为引子

揭示意义

如果问题的意义一般读者都很明白,那就不需说;如果一般读者不清楚问题的意义所在,那得交待一下

揭示问题的意义,有时需要交代问题的背景。把问题背景描画出来,问题的意义往往也就出来了

讨论外国法的,一般需要指出这个问题与中国法的相关性在哪里

界定论题

文章讨论什么,读者一看就明白,自然不需多费笔墨。但有时,文章讨论的关键概念或者问题范畴读者不太明白或者可能产生歧义的,就要做专门的界定。

适用情形:关键概念的使用容易混淆的;研究的视角容易引起误解的(如写行*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张、正当程序原则的发展,都要声明一下,这不是一个“法教义学”的阐释,而是一个法律实践经验的考察。)

位置:论题的界定放在导论之后、列为专门一章

文献综述一篇规范的法学论文应当有文献综述。

对学术文献的综述,不是国家法律规定

基本上是对学术圈关于相关主题讨论情况的综述

对象主要是国内学术圈的相关文献,例外时需要外国文献

如何综述

用自己的语言把相关文献做一个概括叙述

对相关文献的叙述应当有详有略。相对研究主题重要的文献,宜于在正文中直陈其作者、文献名乃至出处,简短概括其观点或者方法。一般重要的文献,可以总而言之,作者、文献名和出处放在脚注中即可。不太重要的文献,不必一一提及

是对文献的主要观点进行概括,而不是断章取义择取其中一句就作为观点陈述

文献综述应当有明确指向。一般文献综述需要交代前人已经研究了什么、还有什么悬而未决或者基本忽视的。你的研究是针对那些悬而未决或者基本忽视的,文献综述也应当指向这些问题

文章观点、方法和结构声明观点或者澄清立场

如《内部行*程序的法律规制》:本文作者丝毫不贬低外部行*程序的意义,只是提醒学界同仁被热闹的讨论所遮蔽的内部程序制度,并希望行*诉讼实践和未来的《行*程序法》对它给予更多的重视

交代文章的方法或者材料交代文章的基本结构结论概括文章主题和观点阐明研究成果的意义交代研究成果的局限如:本文对内部行*程序的讨论仍是相当初步的,作者期待着更多、更深入的研究。特别是,每一种具体的内部行*程序制度的实际运作尚需要更加精细的观察,它的合理性也有待深入的审视引注“注引”:标注文献出处

规范的引注有利于建立有效的学术评价机制

什么是必要的引注?

引注要与主题相结合。

引注内容要与主题有相关性

防止过度引注

应当引注的情形

援引学术观点:可以引用与自己不同意见的观点,对此批驳(不只是正面观点可以援引,反面观点同样可以援引)

案例:引用媒体报道的案例或者事例,应当标明报道该事件的媒体和记者。如:“杨彦《申报博士点失利西北*法大学提出行*复议申请》,《人民日报》年4月27日”。

法律:第一次一般用全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后可以简称,仍加书名号,如“《治安管理处罚法》

统计数据

相关文献:你要引用的是它的核心观点,至少是它着力论证的一个观点,而不是一些无关紧要的片言只语

重要文献:同一观点有多人表述的,应引注最早的著作,或者同时引注其他有代表性的著作。“普遍认为”、“主流观点”,原则上应当援引至少三种权威文献。文章写到的通说,应当有所论证

有相反观点或者材料,如果在正文中没有专门交代,也应在引注中交代。如,在一篇文章中提到:“对行*诉讼受案范围讨论的总体倾向是扩大行*诉讼受案范围。”在引注中,我列举了三篇主张扩大受案范围的文章,接着写道:“但也有人认为,当前对司法审查理论研究不到位、法院对扩大受案范围不适应、我们国家的监督体制是以代表机关为主而不是以司法机关为主,我国行*诉讼受案范围目前不宜扩大。”同时援引了一篇相关文献

原始文献:相同内容的资料来源,原则上应当引注原始文献

如何引用?

见《法学引注》

“注释”

解释相关概念、观点

作者信息、题注和参考文献作者信息多数期刊在标题之下、作者名字之后,插入一个特别的脚注符号“*”,然后把作者信息写在脚注中题注一般用来说明论文写作的起因,相关论文的发表情况,对于他人的资助、帮助、指导、评议表示感谢题注实例:

何海波《通过村民自治的国家治理》:本文曾以“国家治理视角中的村民委员会”为题,发表于罗豪才主编《行*法论丛》第5卷。此次修改,主要增加了“通过村规民约的治理”这部分,附录“相关法律文件摘要”也做了相应增修。初稿完成后,李洪雷、章永乐、石红心、宋华琳以及课题组成员曾经给我提出若干修改意见,谨表感谢

参考文献一般来说,参考文献中所列的论文或著作应当是作者在论文中提及过的文献。参考文献需为文中所引用的文献摘要和关键词论文摘要常见毛病

大段地阐述写作背景、目的和研究方法等,而对文章的主要内容、特别是作者观点却很少交待

摘要主要是对论文的内容。研究成果进行概括,与引言不同

关键词一般从论文标题或者小标题中选出;少数情况下,则从正文中选择英文翻译标题的翻译标题字母的大小格式:

一是全部字母大写;二是每个词的首字母大写,但冠词、连词、介词全部小写。第二种格式使用最多,建议使用

作者信息的翻译中国人名按汉语拼音拼写

“何海波”就译“HeHaibo”,“HEHaibo”

摘要的翻译常用一般现在时、一般过去时,少用现在完成时、过去完成时,进行时态和其他复合时态基本不用

一般现在时用于说明研究目的、叙述研究内容、描述结果、得出结论、提出建议或讨论等。一般过去时用于叙述过去某一时刻(时段)的发现、某一研究过程(实验、观察、调查等过程);所描述的研究过程也明显带有过去时间的痕迹。

英文摘要行文时可以用第三人称,例如thispaper;最好不用第一人称法律术语的翻译一般可以查阅一些中英法律词典解决。

但中英法律词典也不尽可靠,最好找《布莱克法律词典》、《元照英美法词典》.若一个英文短语在google上头一页都出自国人之手,就要慎重

不能用一般常用翻译软件如谷歌翻译等进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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