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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2/25 16:59:00

人工智能在类案裁判标准统一方面的应用

陈子君

借助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技术优势,类案检索制度成为重要的司法信息承载者和处理者。在技术上,推送系统由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代表的半自动化初级模式,向采用监督式学习模型的程序设计,以类案智能推送系统为代表的高级模式发展。在制度上,全国各省市出台各类司法工作性文件,进行规则细化。本文将结合类案检索制度的功能定位,对其完善路径进行探究。

一、类案检索制度的功能定位

明确功能定位可以为应用现状与完善路径提供方向指引。具体在制度、改革和治理三方面。

(一)制度层面:统一法律适用

裁判文书公开制度推进了我国司法信息化建设。各类案件检索系统使社会公众通过网页检索即可获得与自己案件相关的类案。在此,同案不同判成为司法公信力面临的重大现实挑战。继指导性案例之后,以人工智能为技术支撑的类案检索制度成为应对类案不同判问题的重要制度。

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将“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制度作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类案检索成为法官审判案件的强制性程序义务。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提出健全完善法律统一适用制度,进一步明确了类案检索制度的工作目标,即确保类案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于年和年先后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制度的实施办法》、《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称《类案检索意见》)和《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制度的意见》。

这些文件均开宗明义地将“统一法律适用”作为类案检索制度的主要目的。同时,《类案检索意见》对类案的定义、检索方式、类案适用等作出了较为具体、统一的规定。

(二)改革层面:维护司法公正

在改革层面,类案检索制度以维护司法公正为核心目标。

首先,司法公正是类案检索制度在司法改革中人权保障原则的体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折射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观。为此,在实质法治社会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现代司法的核心价值追求,类案检索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部分,其目的在于实现司法公正。

其次,司法公正是类案检索制度适用方式的逻辑体现。其具体适用方式包括三步骤,即“发现类案——提取裁判规则——参照类案裁判”。这反映出演绎推理占主导地位的我国为统一法律适用而借鉴类比推理优势的制度探索,即通过相同情况相同对待实现平等原则。德国法学家阿列克西将“同样的事情应同样地对待”称为“作为形式条件的正义理念。现代启蒙者卢梭认为“理想的人际关系是平等关系而非等级关系,平等者之间的对话应该成为*治决策的理想模式”。平等关系是公正秩序建构的关键要素。类案检索制度蕴含了相同情况相同对待这一对正义的普遍要求,回应了我国公民一直以来“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平等诉求,以此实现司法公正。

(三)治理层面:实现法治统一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统一法律适用”的要求,结合类案检索制度的适用逻辑,其在依法治国的国策背景下具有深刻的法理内涵。统一法律适用是类案检索制度的直接原因。其内在原因在于立法所固有的局限性。

卡多佐将司法案件划分为三类:一是事实清楚,规则明确的简单案件;二是事实清楚,规则相对明确但存在多种可能性的复杂案件;三是事实非同寻常,法律规定模糊不清或缺乏法律规定的疑难案件。《类案检索意见》第二条规定“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应当进行类案检索。在存在立法不明确或立法漏洞的复杂疑难案件中,检索先例成为法官的强制性程序义务。在适用中通过诉诸规范目的、法律原则乃至*策等实质性理由,来综合判断相关相同点和不同点的相对优势,并抽象出法律适用背后的一般规则和价值准则。由此,先例可能成为后类案适用的类案规范,使得先例发挥裁判规则的作用。法官的个案裁判具有了“公共*策的形成功能”,甚至是一定的“立法属性”功能。正如布莱克斯通曾将法官描述为“活的法律的宣示者”。在社会治理中,法官对立法滞后性的补足上升为裁判规则,成为法治统一的重要参与者,与立法者共同维护现代实质法治的统一,推动法治的发展生长。

二、类案检索制度的问题反思

(一)由先例到类案的双重困境

问题之一是类案发现阶段存在输出结果杂质多、层次乱、低智能、无法精准定位的问题。

首先,类案判断标准体系的缺乏是输出结果杂质多、低智能的制度性因素。在监督式机器学习中,“案件要素提取——案情画像构建——案情语义匹配——个性化类案推送”的程序设计是机器自主学习的前置步骤。这一程序需由人类专家以要素的形式对先例进行解构,并以数据的形式将案件的属性、特征以及要素和裁判结果之间关联人工归纳分析,进而输入到智能系统中启动其后续的学习过程和结果检索。类案检索系统的程序设计需要类案认定标准的法学理论支撑,人为构建不同案情的要素特征和案情的语义相似性度量方法。可见,类案检索中的智能是人类智能的模拟,可以说,机器输出多少智能就需要人类输入多少智能。各类类案检索系统将案情特征、争议焦点、法律适用、案件性质等作为案件的特征要素,对司法案件进行结构化,并将解释性语言转化为描述性语言,经历了双重抽象过滤。输出结果的低质表明仅用案情特征等方面的关键词无法还原类案间的实质相似性,需结合各类案件的不同特征进行针对性的分析。因此,宏观四要素无法实现数据库中案例和所需类案精准对应,导致检索结果的低智能。

此外,未充分挖掘人工智能定量分析的技术优势是输出结果层次乱的技术性因素。目前类案检索系统从定性的角度,通过关键事实要素的认定,即要素标记“点对点”来认定类案。域外对人工智能的运用更突出其定量分析的优势。例如欧洲人权委员会在进行判决预测中,通过机器学习算法分析分配给不同要件的权重可能性,并通过分析算法预测和现实结果在案件数量上的差异来定义结果的准确性,进而研究不同影响因素,例如时间、法官姓名等对裁判结果的影响权重,由此建立裁判预测系统。司法公开制度促进了我国司法数据库的建设,但类案检索制度尚未结合不同因素对类案相似度进行量化分析。

(二)由类案到类判的制度困境

由类案到类判是统一法律适用的关键。包括以下步骤:

(1)判决对成文法中具体概念用语作出法律判断;

(2)从对个案作出的法律判断中抽象出一般性规范;

(3)这些一般规范适用于同类型的其他判决。

这表明类案适用需要演绎推理、归纳、类比推理、比较权衡等司法技艺。但实践中存在类案适用司法裁量权无序的问题。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没有“遵循先例”的传统,也缺乏类比推理运用的惯性和技艺。这就需要制度的完善以补足法官在实践中获取类比推理大前提,即寻求类似案件中裁判规则的统一适用规则。

现行规定《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和《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制度的意见》着眼于:一是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的适用效力;二是其他类案“可以参照”的适用效力;三是类案适用的考虑因素,及法律适用不一致时的解决制度。地方层面仅湖南省和江苏省出台专门性司法工作文件,有关内容也围绕前述三方面。可见,现有规定具有较少的制度增量,指导性案例适用效力仅是对指导性案例时期相关规定的延续。其他规定未针对实践中各类典型案例,例如参考性案例、公报发布案例等的效力关系并综合各类因素进行体系化的规定。因此,适用规则缺乏可能使过度的司法裁量权由法律适用和解释转移至类案发现和适用上,制约类案检索统一法律适用功能的实现。

三、类案检索制度的完善路径

(一)完善类案认定标准的规范化

类案认定标准规范化的目的在于,一是为法官判断、发现类案提供方法论指引;二是为类案检索制度的特征标记、程序设计提供法理支撑。首先,类案认定标准应当立足于三大诉讼的各自特点。刑事诉讼类案判断以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为基础,民事诉讼类案判断则更多以请求权和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正如有法官将民商事案件归纳为七种典型的裁判思路:回流型、往返型、衡平型、循环型、同步型、逆向型、顺向型。行*诉讼类案的判断则涉及行*行为的合法性要素以及实体和程序的多重视角,并且存在请求权模式和行*行为违法性模式两种案件分析模式。为此,类案认定标准的确立可以区分不同诉讼和不同案件类型进行要素性解构,如在行*诉讼中,不同的判决类型决定了前述两种案件分析模式的选择,可以从判决类型的角度区分不同类型案件中各个审查阶段的典型要素。

其次,类案认定标准的研究应重视实践中司法类案的适用。类案类判的制度要求在我国经历了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在案例指导制度时期,指导性案例具有应当参照的适用效力。由此,明确且有限的类案类判制度要求得以确立。在此,实践中也广泛存在类案类判隐性适用的情形。例如刘广明与张家港市人民*府行*复议再审案、梁志斌诉山西省人社厅劳动保障行*监察及山西省*府行*复议决定案和关卯春与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其他城乡建设复议纠纷再审案等系列类案在原告资格认定上的法理相通性,可通过隐性类案的适用对不同诉讼中类案认定标准展开实证分析,探究更精细化的类案判断标准。

(二)完善类案适用规则的体系化

首先,明确法院判决的效力层级。类案检索制度促使所有法官的案件都具有成为后案可咨适用的先例。为此,完善适用规则应着眼于所有的司法裁判。在横向上,明确不同地区之间法院判决之间的参照效力,包括异地同级法院之间、异地上级法院及其与同地上级法院裁判之间的效力关系。在纵向上,《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制度的意见》中明确了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以及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的不同功能特点,及其所具有的典型意义。同时,还包括一些民间案例集,如《中国裁判案例要览》等,以及在学界和实务界具有广泛现实影响力的案例。应明确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和参考性案例,以及具有实践典型意义案件间的适用关系。并处理好法律确定性和发展性的关系,对类案不同判的特殊情形进行例外规定。

此外,实体性义务和程序性义务的互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需要突出正当程序在类案检索制度中的独特价值。一方面应将类案适用情况进行公开说明理由,增强当事人对判决的信服,实现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另一方面,对于原则之外的例外情形,应当规定特殊的程序义务。

作者简介

陈子君——中国*法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法学级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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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晓莉

审核:陈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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