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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21 6:01:00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关于印发《财产状况报告编制指引(试行)

(适用于非金融企业破产重整)》的通知

浙注协〔〕90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全面规范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破产管理人业务,进一步提升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我会拟订了《财产状况报告编制指引(试行)(适用于非金融企业破产重整)》(以下简称“指引”),现予发布。

本指引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要求,旨在为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提供指导性意见。执行中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本指引仅供省内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业务人员在执业中参考使用,不具有强制性。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中应注意结合具体业务特点及本所自身情况灵活运用。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会。

附件:《财产状况报告编制指引(试行)(适用于非金融企业破产重整)》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年11月28日

财产状况报告编制指引(试行)

(适用于非金融企业破产重整)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财产状况调查

第三章债权审查与认定

第四章财产状况报告的制作

第五章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法律规定,制作财产状况报告是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财产状况报告是管理人运用审计等相关技术方法,对债务人(或破产人,下同)财产实施全面调查、清理、分析、界定等基础上制作的报告。财产状况报告有助于人民法院和债权人(含债权人会议,下同)、潜在投资人等相关当事人了解评判债务人财产状况,有助于人民法院对管理人工作实施有效监督,有利于破产重整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本省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担任管理人或接受其它管理人委托时,制作债务人企业财产状况报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各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财产状况报告编制指引(以下简称“本指引”)。

第二条财产状况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2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之规定。

第三条管理人编制的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或破产人财产状况报告,下同)应当明确财产调查、清理、处置等依据及法律适用之概况,应当全面反映债务人财产、负债、权属状况、实际现状及其它相关情况。

第四条管理人在编制财产状况报告时,应当结合破产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其编制基准日,一般选择与资产负债表日相一致的日期或管理人确定的其他合适日期作为基准日,但应当在财产状况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五条财产状况报告编制应当遵循合法性、客观性、完整性、实用性等原则。

第六条财产状况报告所涉及的财产(资产)、负债计量基础应当以历史成本计量为基础,以公允价值、现值等计量为辅助。如能够在公开市场获取公允价值或(和)评估价值或(和)现值信息的,则应当采用公允价值或(和)评估价值或(和)现值进行计量。但应在报告中予以特别说明。

历史成本计量是指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现值计量是指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公允价值计量是指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账面资产以外的财产应当以公允价值或评估价值或现值计量。

财产状况报告尽可能地充分反映各项财产的权属状况、账面价值、公允价值或(和)评估价值或(和)现值、实际现状等。

第二章财产状况调查

第七条管理人应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编制财产状况调查工作底稿,明确财产状况调查的依据、程序、内容、方法及结果。

管理人认为必要时,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可以聘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相关中介机构对债务人财产状况实施专项审计和价值评估,并在财产专项审计报告和价值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第八条依据《破产法》第三十条和一百零七条之法律规定,破产企业其财产按破产案件不同时期,分别称为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包括债务人所有的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土地使用权及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

债务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

第九条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是财产状况调查的核心内容之一,主要包括对物、财产性权利、其他债务人财产可能出现增减的情况、影响财产整体价值的相关因素等进行的调查。

财产状况调查主要包括对债务人基本情况的调查和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包括对债务人的出资情况、货币资金状况、应收债权状况、存货状况、固定资产状况、生物资产、在建工程状况、对外投资状况、土地使用权及其它无形资产状况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明确债务人财产的归属,对债务人的现有财产实行控制,对流失在外的财产采取措施予以收回,对无法收回的,予以记录备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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