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融工具准则保持了与IFRS9的趋同。核心变化内容包括:一是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减少金融资产类别,提高分类的客观性和有关会计处理的一致性;二是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以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三是修订套期会计相关规定,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新金融工具准则分类分批实施,其中: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年1月1日起施行。
致同将就新金融工具准则发布系列解读文章,包括:变化概述、新旧对比、概念及适用范围、确认和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分类、摊余成本和公允价值的计量、金融工具的减值、套期会计、列报与披露、新旧衔接、行业影响及新准则应用实务案例分析等。
本期解读:逾期与违约及以组合为基础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
1逾期与违约1.逾期
新金融工具准则包含一项可推翻的假设,即付款逾期超过30天符合认定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条件。然而,需要说明的是逾期是一项滞后的指标,信用风险通常在资产逾期前已显著增加。因此,如果企业无需付出不当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比逾期付款数据更具前瞻性的信息,则应考虑相关信息以确定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而不应仅依赖逾期数据。例如,相关信息可在投资组合层面获得。
只有当企业有合理及可支持的信息,表明即使合同付款逾期超过30天也不代表信用风险显著增加时,才可推翻这一假设。这样的情况可能是:
未能付款是由于行*疏忽而并非借款人的财务困难所致;或者
历史证据表明金融资产违约风险的显著增加与付款逾期超过30天之间不存在相互联系;然而,有关证据表明若付款逾期超过60天则两者存在相互联系。
2.违约
新金融工具准则没有对“违约”这一术语进行定义,而是要求每个企业自行定义。对“违约”的定义应与出于内部信用风险管理目的针对相关金融工具所采用的定义相一致,并在适当时考虑定性指标——例如违反契约。
但准则通过引入一项逾期超过90天的可推翻假设限制该影响所导致的多样性:即除非机构有合理可支持的信息支持更为延迟的违约标准,否则预期超过90天就规定为违约。90天违约定义也与银行用于高级的《巴塞尔协议II》监管资本计算的定义相一致(存在少数例外情况)。
2以组合为基础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新金融工具准则减值要求的目的是,无论是在单项工具层面还是组合基础上进行评估,对所有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的金融工具确认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准则指出,某些金融工具在逾期前,信用风险在单项工具层面是否显著增加可能不太明显。例如,很多零售贷款等金融工具可能属于这种情况,直至客户违反合同条款之前,针对单项工具定期获取和监控的信息均很少更新或根本不作更新。
在这种情况下,在单项工具层面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不能真实地反映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的变化。因此,如果在组合基础上能够取得更多前瞻性的信息,则企业应在组合基础上进行评估。
1.对金融工具进行归类
CAS22应用指南指出,为在组合基础上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企业可基于共同信用风险特征对金融工具进行归类。准则就共同信用风险特征举例如下:
1)工具类型;
2)信用风险评级;
3)担保品类型;
4)源生金融工具的日期;
5)剩余到期期限;
6)行业;
7)借款人所处的地理位置;以及
8)担保品相对于金融资产的价值,若这对违约发生的概率构成影响,例如某些地区无追索权贷款的贷款与担保品价值比率。
对金融工具的汇总归类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在获得新信息时发生变化。
2.通过与投资组合的最大初始信用风险值比较进行评估
IFRS9的结论基础表明,对于某些金融工具的组合来说,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更简单地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
在初始确认时为特定投资组合建立一个无需确认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最大信用风险值——例如按产品类型和/或地域确定最大信用风险值;然后
将报告日该投资组合中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与上述最大信用风险值相比较。
然而,这种方式仅适用于投资组合中所有金融工具在初始确认时具有相似信用风险的情况——例如信用评级都在相对有限区间内的情况。如果不是这种情况,则无法识别出可反映所有资产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单一的信用评级。
注:本专题是致同对企业会计准则的理解,实务中应以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监管要求为准。《致同研究之企业会计准则系列》不应视为专业建议。未征得具体专业意见之前,不应依据本系列专题所述内容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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