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年度正高级、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财会〔〕3号
各区财*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局,各有关单位和人员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33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厅《广东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39号)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61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市年度正高级、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01
申报人员
范围
申报人必须为在我市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不得申报评审;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评审。
02
申报评审
*策
(一)高级会计师实行考评结合方式。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须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且在有效期内(、年按照原规定条件参加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其合格成绩有效期内视同符合申报条件)。
(二)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评审都须进行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认定正高级会计师职称人员按规定进行申报,不需要参加面试答辩。
(三)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条件按照粤人社规〔〕39号文附件《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附件1)执行。
(四)继续教育按照《财*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10号)执行,申报人需提供“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