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局关于做好年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青财会〔〕4号
各区(市)财*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企业,各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根据《财*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10号)、《山东省财*厅关于做好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财会〔〕1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市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青岛市境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应当在取得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参加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需要先进行我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具体通知已在青岛市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