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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6/9 20:15:00

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为上市公司较为常见的资产项目,财*部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下称“22号准则”)于年在上市公司全面实施后,对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的会计处理和财务信息披露带来较大影响。对金融资产分类计量和减值要求修订后的22号准则关于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有较大变化,对于债务工具类(如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金融资产,如果企业未来收取的现金流量仅为合同本金和利息,且业务模式仅为持有至到期并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则可以“以摊余成本计量”,如果上述两个条件不能同时满足,则均应“以公允价值计量”且视情况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当期损益。对金融资产减值由“已发生损失法”修订为“预期信用损失法”,对于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应当始终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对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的影响分析应收账款和票据的会计处理和报表列报可能变化。新准则实施前,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一般被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类别并按摊余成本计量,在实务中,一般简化处理为初始确认金额并在存续期保持不变;新准则实施后,企业对应收账款和票据需进行现金流量和业务模式测试,如果未来现金流量为变量,则应当直接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如果未来现金流量根据明确的合同金额(本金)和基于此计算的利息确定,则需在评估业务模式的情况下主要分以下两类情况处理:一是持有至对手方到期付款(或兑付),期间不进行处置(出售),当且仅当对手方信用情况恶化时才考虑通过转让等方式处置,可以继续以原有摊余成本的简化方式计量。二是企业出于明确的流动性管理目的,计划通过应收账款保理、资产证券化、票据贴现、背书转让等方式处置(出售)应收账款和票据。在此情况下,企业应当评估其处置应收账款和票据的金额及频繁程度,判断其业务模式是“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而持有”或“其他策略”,确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分别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和当期损益。在实务中,由于很多上市公司对应收票据都存在背书转让、提前贴现等处置行为,同时将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或开展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上市公司越来越多,在新准则的要求下,必须充分评估对相关应收账款和票据是否需要调整到“应收款项融资”等会计科目并按公允价值计量。应收账款和票据的减值损失可能增加。原金融工具准则对于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采用的是“已发生损失法”,即只有在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已经发生损失时,才对相关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后,金融资产减值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法”,即使当前没有金融资产减值的客观证据,也需要通过预计未来可能的违约事件造成损失的期望值来计量当前应确认的损失准备。在实务中,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后可能仍习惯于采用原有的账龄分析法作为新准则下的应收账款减值模型,但是该方法在逻辑理念上与原准则下的账龄分析法是完全不同的:原有的账龄分析法估计的是应收账款已发生但未掌握的减值损失,但新准则下的账龄分析法估计的减值损失除包括前述内容外,还要包括对当前虽未发生但未来可能发生的减值损失的预计。综上,从理论上讲,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后,应收账款和票据的减值准备计提率一般应当更高,或至少保持不变。应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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