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文刑辩团队历来注重团队业务能力建设,有系统、全面、精准的团队培训体系。外部培训方面,团队每年甄选市面上较好的专业培训课程,有针对性的派遣成员参加培训并进行内训分享。以下是贺宇露律师参加“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专班”的学习心得,在此发布,以飨读者。
年10月31日至11月1日,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专班第七期在古都西安正式开课。
本次课程由主攻司法会计鉴定的章宣静老师主讲,通过70余个真实案例从方法论的角度剖析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发问和辩点。经过“”的高强度培训,我的学习心得总体可以归纳为“一个改变”和“一次提升”。
“一个改变”是指思想上改变对司法鉴定意见盲从的错误认识。
鉴定意见作为由专业人士针对专门问题出具的专业报告,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相比一般证据而言较高,且由于辩护人不懂相关知识,实践中低质疑、高采纳是现状。但是研究实务案例可以发现,混淆鉴定和审计、超范围鉴定、鉴定对象错误、违规受理鉴定、无鉴定资质等司法鉴定乱象百出。其中我感受最为强烈的就是实践中以审计报告代替司法会计鉴定的现象极为普遍,以非法集资犯罪为例,在用以证明行为人吸收资金金额的证据中,我至今没有看到过一份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均是审计报告。但通过此次培训我了解到,审计并非司法会计鉴定,两者在活动属性、检材来源、检验对象、步骤程序、目的、方法、主体权力、意见表达标准、文书格式、证明要求、重新鉴定资质要求、证明力、法律后果等多方面存在差异,尤其是二者的产生基础,审计活动只需要符合会计审计规范标准即可,而司法会计鉴定基于刑事诉讼产生,必须符合诉讼法律规范标准要求。按照此区别,不应当把违反诉讼法律法规或司法鉴定规范标准的审计报告代替司法会计鉴定使用。
“一次提升”是指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质证技能的提升。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与审查是经济犯罪、职务犯罪辩护须掌握的核心技能,却因为过于专业很难切入要点。本次课程全程以实务案例贯穿,帮助找准司法会计鉴定50余个质证点,让没有审计相关知识的辩护律师也能掌握基本的质证技巧。其实我发现,之所以出现这么多的质证点主要还是在于实践中普遍混淆鉴定和审计,但二者明显方法不同,用审计的方法来做司法会计鉴定则会出现违反刑事诉讼规定的诸多问题。例如,司法会计鉴定常常出现以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做检材的问题,但是司法会计鉴定检材只能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财务会计资料,如果鉴定人以“讯问及询问笔录”作为司法会计鉴定的检材,相当于鉴定人将自己的鉴定意见建立在“涉案人员讯问及询问笔录”的基础之上,违背鉴定人的中立立场,而审计报告的检材范围相较而言就宽泛的多;再如,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常常会出现“贪污、受贿、侵吞、挪用”等涉及法律定性的字眼,甚至标题就会表述为“xxx涉嫌xxx犯罪鉴定意见书”,但鉴定意见作为一种诉讼证据,不能对案件进行法律定性,而只能就案件中涉及的会计专门性问题作出说明,否则有悖于鉴定的客观、公正原则,而审计报告如舞弊审计则可以出现法律定性相关的表达。事实上,司法会计鉴定其实就像一道数学题,依据客观的数字,根据科学的计算方法,得出唯一的答案即可。
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是所有律师都应该掌握的基本技能,此次三天两晚的培训只是让我迈入了这一领域的大门,如何在法庭上全面瓦解不当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还要依靠后续日积月累的专业知识和精益求精的刻意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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