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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8/14 1:49:00

于年5月2日,财*部发布了财会14号文,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CAS37”)进行了修订,以便及时反映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22)、《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CAS23)、《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CAS24)(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对于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上的要求。新CAS37对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套期会计及其列报要求、信用风险披露等进行了修订完善,保持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

主要修订内容

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及相关披露

资产负债表列报项目上体现了金融资产从四分类到三分类的变化,其中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FVOCI)和计入当期损益(FVPL)的金融工具应当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分类要求在附注中进一步细分列报类型;

对于指定为FVOCI的权益工具,应当按项披露指定原因、期末公允价值、当期确认的股利和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留存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及其原因,处置时还应披露处置原因、终止确认时的公允价值及累计利得或损失;

对于指定为FVPL的金融负债,应当披露因其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本期变动额和累计变动额,以及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与按合同约定到期应支付债权人金额之间的差额。对于其由自身信用风险变动而导致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还应披露确定是否会造成或扩大会计错配的方法,与预期抵销自身信用风险变动的金融工具之间的经济关系,以及当期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留存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

企业在当期或以前报告期间将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的,对于每一项重分类,应当披露重分类日、对业务模式变更的具体说明及其对财务报表影响的定性描述,以及该金融资产重分类前后的金额。对FVPL的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的,应当披露重分类日确定的实际利率和当期已确认的利息收入。

利润表中的列示及相关披露

对于分类为FVOCI的债务工具,应当分别披露本期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及终止确认时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对于指定为FVPL的金融负债,应当分别披露本期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和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利得或损失;

企业应当分别披露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在利润表中确认的利得和损失金额及其相关分析,包括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原因。

套期保值相关披露

披露各类风险敞口的风险管理策略以及如何应用该策略来管理风险,并按照风险类型披露相关定量信息,包括套期工具名义金额的时间分布以及套期工具的平均价格或利率(如适用),以反映套期活动可能对其未来现金流量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的影响;

对于每类套期类型,应当以表格形式、按风险类型分别披露与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的相关金额,以反映套期会计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影响;

按照风险类型披露在套期关系存续期内预期将影响套期关系的套期无效部分的来源或出现导致套期无效部分的其他来源及其原因;

企业选择将金融工具信用风险敞口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时,有额外的披露要求。

信用风险披露

企业应当披露与信用风险管理实务有关的信息,如评估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的方法(包括低信用风险的确定依据、推翻逾期30天假设的依据)、对违约的界定及其原因、组合方法、确定已发生信用减值的依据、直接减记金融工具的*策、对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信用风险的评估方法;

企业应当披露估计预期信用损失、判断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和已发生信用减值时所采用的输入值、假设和估计技术;

按照金融工具类别,以表格形式编制损失准备期初余额与期末余额的调节表,以及本期发生损失准备变动的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期初金额与期末金额的调节表;

按照信用风险等级披露相关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以及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的信用风险敞口;

按照金融工具的类别披露在不考虑可利用的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的情况下,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以及可利用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的信息及其对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财务影响;

对于未导致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修改,应当披露修改或重新议定前的摊余成本及修改的净利得或净损失以及转回减值时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

按照修订后CAS22确认和计量相关合同权利减值损失和利得的,该合同权利适用新CAS37有关信用风险披露的规定;

新CAS37不再要求按类披露已逾期未减值的金融资产的账龄分析。

受影响的企业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新CAS37应与CAS22、CAS23和CAS24同时执行。原《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和《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衔接规定

新金融工具准则适用于追溯调整法,但新CAS37不要求企业重述比较信息。如果企业选择提前施行,必须同时采用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所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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